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

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5民初2618号之一
原告: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金色时代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浩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919号南湖大厦1栋3单元1702室。
负责人:胡成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叶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底模,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76元(原告已预交824.38元),减半收取824.38元,由原告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熠
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
人民陪审员 郭 新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亚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