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

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辖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叶宝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底模,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刘浩臣,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负责人:胡成军,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2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系我公司与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将我公司的新疆分公司列入被告,纯属规避管辖。我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审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辖区,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选择在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将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列入被告错误,因该上诉事由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本院在处理程序问题时审查的内容,故本院对该上诉事由在本案中不作审查。上诉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惠  君
审判员 安     晶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