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

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萨伊巴路金色时代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浩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宋功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巴州耀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3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俊齐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张 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