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3执恢143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贡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振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巩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6]哈仲裁字第0942号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振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哈仲裁字第094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