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外人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执异49号
案外人: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贡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庆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称,要求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1224执10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与**之间的诉讼,案外人非诉讼主体,***申请法院扣留肇东市明久乡人民政府给付案外人的执行款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超出了***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1224执10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明确案外人与**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肇东市通村公路工程项目合同》中案外人与**系挂靠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裁定错误,故请求法院支持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称,签订的《肇东市通村公路工程项目合同》落款人是**,实际施工人也是**,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9)黑1224执10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肇东市明久乡人民政府给付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为本金31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了2009年4月24日**代表案外人与肇东市明久乡人民政府签订的通村公路工程合同书,案外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案外人要求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1224执10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司丙飞
审判员  车宏艳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