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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源区四季苗草花卉有限公司

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四季苗草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10民初10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四季苗草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学钢
法官助理 王华如 书 记 员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