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5民初2832号
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张冬冬,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阳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延兴,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李延兴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李延兴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M×××××号小型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李延兴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查封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号小型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曙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