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5民初2832号之一
原告: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冬冬,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阳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2月28日,原告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