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2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小立,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魏家堡村。
被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滨博大街7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圣武,该公司总经理。
马小立与王兵、山东省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鲁1625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马小立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小立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数额财产、权益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607元,由马小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志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卞孟欣
书记员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