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220号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滨博大街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069981329N。
法定代表人:张圣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兵、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畅达管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60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