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洋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铭洋机电有限公司、安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吕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华,女,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江苏铭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安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缨,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本院执行南京九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铭洋机电有限公司、安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2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上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安缨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号1423室、1425室、1427室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已受偿1323669元。现双方当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2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