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安易电气有限公司

尼得科(北京)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安易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23347号
原告:***(北京)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35611997P。
法定代表人:冯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良,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潞安安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科工贸产业聚集区南环西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5733765072。
法定代表人:路锦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安易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74元,由原告***(北京)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37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传动技术有限公司3237元。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