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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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362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殿君,乌兰浩特市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52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朱孟武,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丽  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雅乐其其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