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2民初675号
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日娜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