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执保12号
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4号楼3层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9994463M。
法定代表人:刘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安南古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072007869B。
法定代表人:刘协,系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黔2324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属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胜登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菊飞
书记员刘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