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4财保9号
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4号楼3层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9994463M。
法定代表人:刘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安南古城。
法定代表人:刘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保全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0月2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0万元(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支行的账号38×××25、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82×××37)。冻结期限为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胜登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菊飞
书 记 员 刘元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