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1131号
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国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9994463M。
法定代表人刘惠,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乐山林场北泉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9997481XB。
法定代表人,马龙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万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暂由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安林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