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2827号
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号国门大厦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9994463M。
法定代表人:刘惠,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召,系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乐山林场北泉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9997481XB。
法定代表人:马龙云,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之其他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财产线索(1、户名: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确山农村商业银行龙山支行,账号:0000××××9012,行号:40251120101;2、户名: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开发区支行,账号:5210××××9016;3、被申请人位于确山县瓦岗镇乐山林场的房产两处,产权证号分别为20190000665、20190000662),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之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俊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言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