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眉山泌尿外科医院、眉山眉州医院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时代数码大厦12-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20382123C。
法定代表人黄天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彬,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家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泌尿外科医院,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7006899494851。
法定代表人陈东翔,院长。
被执行人眉山眉州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段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4Y97Y46。
法定代表人陈东翔,院长。
被执行人陈东翔,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川1402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眉山泌尿外科医院、眉山眉州医院、陈东翔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一、支付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85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050元、申请执行费1120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其未予履行。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创办的眉山市创伤外科医院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眉市国用(2006)字第0372号、眉市国用(2006)字第0373号、眉市国用(2007)字第01059号)已被法院所多次查封,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二十多件执行案件现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只有待上述财产被处置变现后,本院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该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402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斌
审判员 文 雯
审判员 覃建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