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瑞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瑞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刚,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天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四川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烨希,四川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眉山泌尿外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翔,院长。
原审被告:眉山眉州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翔,院长。
原审被告:陈东翔,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北京华瑞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眉山泌尿外科医院、陈东翔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2民初1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由的确定。本案中的原审被告眉山眉州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和医疗机构已办理注销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属于清算责任纠纷。原审认定本案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惠琴
审判员  蹇 峰
审判员  毕旭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