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C区12栋15层。
法定代表人:黄天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530号1栋22层2201号。
法定代表人:谭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7)成仲案字第677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除以(2018)川01执37号之二执行裁定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账户51001870836051500393中存款并扣划回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774.9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消措施。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执行情况以及法院拟终本,其表示同意。本案执行标的为82585元,已执行到位40774.92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1810.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