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民初2614号

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人民**路**段。

法定代表人:黄天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住所地**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毅。

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信息公司)与被告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凡软件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信息公司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卓凡软件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卓凡软件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5000元,并赔偿损失(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1日,中联信息公司与卓凡软件公司签订《遂宁市民康医院惠宜康病案与中联HIS接口合同》,约定卓凡软件公司自中联信息公司购买名为“惠宜康病案系统接口”的软件,中联信息公司提供了该软件,并经使用方遂宁市民康医院验收合格。卓凡软件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价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卓凡软件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9日,中联信息公司与卓凡软件公司签订《遂宁市民康医院惠宜康病案与中联HIS接口合同》,合同约定:卓凡软件公司(甲方)作为委托方,中联信息公司(乙方)作为服务商提供遂宁市民康医疗惠宜康病案与中联HIS接口系统中联端的开发工作并负责安装、调试与培训服务,合同金额15000元,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履行地点为遂宁市民康医院。

2016年5月10日,遂宁市民康医院向中联信息公司出具“中联医院信息系统(遂宁市民康医院)接口名称:惠宜康病案接口”交付报告,报告显示:项目实施时间为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10日,惠宜康病案接口功能描述验证结果为“是”,交付结果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遂宁市民康医院惠宜康病案与中联HIS接口合同”、“交付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联信息公司与卓凡软件公司签订的《遂宁市民康医院惠宜康病案与中联HIS接口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联信息公司向遂宁市民康医院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遂宁市民康医院作为软件使用方向中联信息公司出具了结果“合格”的交付报告。本院认为,中联信息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卓凡软件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卓凡软件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中联信息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500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中联信息公司主张卓凡软件公司承担违约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5000元及违约损失(以15000元合同款按照短期贷款利率4.35%计,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成都卓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