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眉山眉州医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眉山眉州医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初2613号
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时代数码大厦12-A2。
法定代表人:黄天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眉州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四段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眉州医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眉山眉州医院、***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眉山眉州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中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审判员  单晓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