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民终13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双塔路市政集团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8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