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6977号
原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双塔路市政集团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09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弘愿寺,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风景区林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4180239531671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弘愿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该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