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3民初1151号
原告:赤峰天润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工业园区平庄工业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686502282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原告赤峰天润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天润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赤峰天润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