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6239号之二
原告河北北汽福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雷沃发动机有限公司、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天津雷沃发动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6年配套件采购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名词解释及说明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采购、委托乙方加工承揽等所引发的所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封皮中明确显示的合同签订地为潍坊市坊子区。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猛
书记员 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