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704民初2898号
原告***与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雷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潍柴雷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潍柴雷沃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依据上述规定,被告潍柴雷沃公司作为原告***退休时所在的单位,应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8766.8元。但被告潍柴雷沃公司未履行该项法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被告潍柴雷沃公司应在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即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但被告公司一直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原告***在得知被告潍柴雷沃公司应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后,即在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后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被告公司主张权利,虽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关于原告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8766.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潍柴雷沃公司的职工,于2018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潍柴雷沃公司未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原告***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后***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潍柴雷沃公司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2021年3月19日,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坊劳人仲案字[2021]第1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另查明(1),***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孩“宋文轩”,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 另查明(2),被告潍柴雷沃公司在庭审时认可本案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计算数额为18766.8元(62556元×30%)。
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876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岩
法官助理  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