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704民初3612号
原告***与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秦正义,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玲、刘文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发放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二、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第一个焦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依据上述规定,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退休时所在的单位,应当向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应属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在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向作为退休职工的劳动者明确告知拒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情况下,双方并未就此产生劳动争议,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20年2月退休。***于1989年5月生育一孩,并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2021年6月7日,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坊劳人仲案字〔2021〕第35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于2020年2月退休,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之日,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案庭审中,***主张按照潍坊市2019年度平均工资30%计算,金额为20740元。被告对计算标准及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1月14日,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国强
法官助理 郭汝敏
书 记 员 田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