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福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704民初4653号
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因此,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退休时所在的单位,应当向***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20年10月退休。***于1989年9月生育一孩,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向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2021年8月2日,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坊劳人仲案字【2021】第355号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740元。 另查明,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驳回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国强
法官助理 郭汝敏 书 记 员 田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