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7民终5800号
上诉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4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不符合事实,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其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条件。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20年8月退休。***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孩“徐震”,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21年4月1日,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坊劳人仲案字〔2021〕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0740.8元。庭审中,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数额为20740.8元均无异议。 另查明,2021年1月14日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因此,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退休时所在的单位,应当向***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驳回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74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交”,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支付条件,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系***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予发放,一审判决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