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与哈密市伊州区五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01财保238号
申请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6702329355,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忠,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韵,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职工。
被申请人:哈密市伊州区五堡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201745221449K,,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五堡镇比地力克村****
负责人:玉素甫·库尔班,镇长。
申请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市伊州区五堡镇人民政府名下7112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伊州区五堡镇人民政府名下7112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31元由申请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帕提曼·艾依提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