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与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1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忠,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女,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贾新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的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民终303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   英   琪

审判员 古丽努尔·买买提

审判员 闫   乔   乔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古丽娜 · 居马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