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1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忠,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女,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贾新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的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民终303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 英 琪
审判员 古丽努尔·买买提
审判员 闫 乔 乔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古丽娜 · 居马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