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设东路三中路口文轩苑小区2#楼-1号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广州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中山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新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新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1.00元,减半收取1,525.50元,由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51.00元,减半收取1,525.50元,由新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