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79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栓,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厦门衡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钟宅村后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栓、厦门衡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铭)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