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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厦门衡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2民初2779号 原告:***,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厦门衡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钟宅村后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58386700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厦门衡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1.38元,撤诉减半收取485.69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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