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圣鑫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4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谦,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住所地***市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林怡,该协会会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圣鑫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桥**石获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圣鑫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8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五、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六、***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8444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1752号民事裁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8444号民事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系***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职职工,受被申请人指派办理***市圣鑫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事宜,并负责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虽工商登记显示再审申请人持股40%,但无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共同出资、共同享有投资权益等达成合意,再审申请人依法不应享有***市圣鑫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东权利。再审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综合认定再审申请人名下***市圣鑫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权的实际投资人系被申请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原审中要求调取账册等相关证据,缺乏必要性,未得到准许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还主张一审法院法官因曾审理过相关案件而应在本案中自行回避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彦波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