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宏泰环保处置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宏泰环保处置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2274号 原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宏泰环保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置业大街1号新市置业广场第二层A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YBX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宏泰环保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