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

巴宜区冬如村某某油站与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402民初268号 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冬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402MA6T3BKT5C。 经营者:***,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逸都路**********,住该加油站,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巴尔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287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公司项目部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与被告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31.00元,减半收取计12115.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玛 审 判 员 陈  越 审 判 员 姜  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春 丽 书 记 员 次仁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