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402民初268号
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冬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402MA6T3BKT5C。
经营者:***,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逸都路**********,住该加油站,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巴尔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287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公司项目部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与被告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宜区冬如村***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31.00元,减半收取计12115.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玛
审 判 员 陈 越
审 判 员 姜 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春 丽
书 记 员 次仁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