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巴尔库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2877W。
法定代表人:尼玛扎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拉姆,西藏珠穆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美次仁,西藏珠穆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15日上诉人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次***
审 判 员 卓 玛 吉
审 判 员 张 灵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旺 珍
书 记 员 米玛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