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与西藏天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23民初1268号
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宽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天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天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计1376元,由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裴堂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祁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