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1777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燕洁、骆凌霄,均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乾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D栋901。
法定代表人:郑丽珠。
被告:广州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汉溪大道西283号创越大厦东塔1120房。
法定代表人:黄武。
原告**诉被告广州乾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杰威
审判员 谭巨文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学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