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23民初615号
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平生、**,系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址同上,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赣州市湖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