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23民初615号 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址同上,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赣州市湖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