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灵寿县灵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26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111号豪威大厦A栋7楼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灵寿县***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寿县***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魏秀军,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寿县***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被工程款91350.34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2元。本案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冀0126执19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行人由***财政所村财镇代管账户内存款94000元,经***财政所村财镇代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无余额,且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该账户存款500万元。2017年5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