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26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灵寿县灵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寿县。
法定代表人:魏秀军,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寿县灵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灵寿县灵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灵寿县灵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款项94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