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民初173号

原告: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07号绿荫大厦1号酒店楼1-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434372。

法定代表人:梁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中兴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782206759。

法定代表人:韩庆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0元,由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