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辖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花月路21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0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5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一般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行唐县,因此,原审裁定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