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10民初4630号
原告: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书军,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鹿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冀岩土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民委员会(一街村委会)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冀岩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一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冀岩土公司诉讼请求,2015年7月13日原被告订立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项目。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原告940179.09元的施工款。请求判令被告一街村委会向原告支付施工款940179.09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一街村委会辩称,1、对合同事实无异议。2、对原告诉求中主张逾期违约金有异议,双方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求陈述并举证。
:证据一、2015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单一份,证明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合同及图纸要求圆满完成施工任务,甲方、监理方、施工方以联合通过验收。
证据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证明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
证据三、检测报告,证明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桩基工程结束后检测合格,符合设计要求。
证据四、老获鹿集贸中心素凝土桩桩位布置图,证明施工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当时和村委会签合同时,村委会说把活干完后,验收合格后就给钱,故合同上没有约定违约金。这10万元是我估算的,这么长时间不给损失比较大。2015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村委会说把票开了就给钱,大概在10月底前把票开给了村委会。
被告质证: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依据。请法庭审查原告是否开具工程款的发票。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原被告订立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940179.09元;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一次性付清承包方所有工程款。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一街村委会委托河北博瑞建工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测,2015年9月28日河北博瑞建工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老获鹿集贸中心工程,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80kpa,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满足设计要求: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300kn,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满足设计要求。低应变法桩测桩身完整性共计157根,桩身完整性评价:其中I类桩140根,II类桩17根。2015年10月20日甲方和监理、施工方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符合图纸设计规范要求。
本院认为,被告应给付原告的工程款940179.09元,有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合同和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单为证,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竣工验收时间计算,被告应当在2015年10月21日给付原告工程款。
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虽然原被告双方未进行约定,但是法律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应当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民委员会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40179.09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1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钊欣
人民陪审员白建丽
人民陪审员*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