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6民初2869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7元,减半收取计117.34元,由河北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